《陕西省延安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8-13 07:19:06|来源:信用河南|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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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函》以及陕西省延安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延安市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治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在延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成立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延安银监分局、延安保监分局、市中院、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承担。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相应建立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涉金融失信企业实行归口管理。按照涉金融失信名单中的企业注册地,对涉金融失信企业进行归口管理。市中院负责“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和“失信关联黑名单”涉及失信被执行企业的核查治理;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失信关联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的核查治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关注名单——工商异常名录名单”企业的核查治理;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关注名单——非法集资预警名单”企业的核查监测。各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本级工作小组通报有关涉金融失信企业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失信企业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到上述部门外其他部门配合支持的,由各级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协调有关方面配合完成。

(三)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对于涉金融企业失信名单存在企业交叉的,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于涉金融企业失信名单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可建立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工作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督促企业整改。治理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确有需要获取失信企业账户信息的,由各级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协调相关单位经过法定程序后获取相关便利。

二、全面核查涉金融失信企业情况

(一)核查重点。由各级工作小组牵头部门负责,按照失信原因分类,将国家筛查的涉金融失信企业名单推送给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核查,摸清风险底数。重点核查下列信息:

一是交叉核查失信企业是否符合涉金融失信名单所列“失信情形”,是否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明失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关协议。

二是核查评估失信企业“风险蔓延”程度。主要从新增关联方、失信企业及其关联方新增违法违规的角度出发,参照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失信企业信息,核查失信企业的经营情况、涉金融情况等涉及风险蔓延的情况,对风险蔓延情况按照蔓延程度进行评价。

三是核查评估失信企业风险危害程度。主要从涉案类型、涉案原因、涉案金额、涉案群体类型、受众范围、企业守信意识、主观故意程度方面综合评价。根据核查信息,汇总评价失信企业风险危害程度。

(二)核查要求。归口管理单位要遵循本部门执法依据和流程开展核查工作,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可启动多部门联合核查,采取看合同、调流水、查系统、审制度、谈高管等方式,对企业业务模式、资金往来等进行全面核查。

(三)完成时限。各归口管理单位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反馈本级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各县(区)工作小组牵头部门要及时将核查情况上报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由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汇总后上报省信用办。

三、督促涉金融失信企业限期整改

(一)整改任务。归口管理单位要结合核查摸底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失信企业整改规范。对于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和失信关联黑名单的失信企业,要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于确实没有能力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归口管理单位通过提出整改要求、限制开展业务等措施加强监管,避免个体性信用风险蔓延传染。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企业,督促企业尽快纠正失信行为,除通过工商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外,督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的失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争取把经营异常名录中的失信企业清零。对列入非法集资预警名单的企业,加强风险线索排查及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人行、银监、保监等监管部门要协助督促金融机构发挥监测防控作用,及时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二)整改目标。归口管理部门要督促失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对具备申请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要指导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实现失信名单内的企业失信记录归零或完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条件如下:

经核查后,发现存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形的,不应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需要纠正的,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审核通过予以纠正。

整改前或整改后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企业,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完成信用修复。

失信企业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启动履行法定义务的,需对完全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出具书面履约承诺或和解协议。

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失信企业、整改工作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失信企业,经商有关部门后,列入涉金融黑名单,在信用延安和信用陕西网站进行公示。

(三)整改流程。一是出具整改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向失信企业出具《告知书》和《整改通知书》。《告知书》告知企业被列入涉失信名单的原因;《整改通知书》描述失信企业失信事实,由失信企业指定人员在整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整改内容、整改流程及期限要求。具体的整改内容、整改流程及期限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二是整改义务的落实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可通过指导失信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失信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或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协议等。要区分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情形、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以及具备主观履约意识、客观条件上确实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建议可采用培训教育、公共媒体曝光企业及关联方名单、限制失信企业及关联方开展业务、冻结企业及关联方(含自然人)资产等多种合法合规方式,监督失信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四)完成时限。治理工作于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牵头部门于2018年3月25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反馈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由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汇总后上报省信用办。

四、对逾期不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启动联合惩戒

自2018年4月1日起,对六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主体,由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负责将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归集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查询,并通过“信用延安”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依规对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

五、建立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长效机制

在积极治理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的同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风险防控和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研究和制定通过信用手段加强涉金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拓宽线索来源,持续跟踪监测,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合力,做好政策衔接。将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涉金融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对涉金融企业广泛覆盖的信用监管体制机制,加大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恶意逃费债等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问题整治力度,为延安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月报工作机制。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牵头部门于每月25日,将上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经验做法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由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汇总后上报省信用办。

(二)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举措和成效,防止恶意炒作和刻意放大涉金融失信问题,避免引发负面影响。

(三)按照内紧外松原则开展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对于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失信企业,要尽可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向上集中风险、左右扩散风险,避免个案风险发酵和引发连锁效应。对市场敏感领域的治理整改,要多做少说,甚至只做不说,坚决避免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风险”。同时,要合理引导预期,加强警示教育,防范道德风险。

(四)积极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对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工作咨询、信用调查、现场核查、日常信用监督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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